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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隆汇2月28日丨天宝集团(01***9.HK)公告,根据上市规则第17.13条,第17.02至17.04条及第17.06至17.09条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***,视同该等股份***为第17.01(1)条所述的发行人股份***。天宝电子(惠州)为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。因此,根据上市规则第17.13条,天宝电子(惠州)股份奖励***作为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奖励***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.02条及须在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后,方可作实。
于2024年2月28日,天宝电子(惠州)董事会(根据天宝电子(惠州)股份奖励***的规则)及董事会议决(其中包括)向天宝电子(惠州)两名雇员有条件授出合共1070万股天宝电子(惠州)奖励股份。根据上市规则第17.03D(1)条及上市规则第17.04(1)至(3)条,有条件授出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后,方可作实。